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東簡字第六八號),聲請就本院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六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再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東簡字第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05月0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