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成
陳巧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被告 謝正偉
梁香鳳 楊郁芬 吳佳芯 蔡金純 邱珮詩 李佳奕 上列被告等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496號、108年度偵字第2819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