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3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朝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朝英於民國94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9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8,608元整。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608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