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5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521號原告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訴96016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並無起訴狀所載原告公司之登記資料,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補正原告公司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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