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8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連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