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汪靜娉 被告 楊筱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620元(計算式:33.09×21,051×1/3〈桃園縣○○鎮○○段○○○○號〉+148.7×21,051×1/3〈同段488地號〉=1,275,62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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