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泳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將該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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