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陳誼庭陳妍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
18.25%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下同)300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前參加前置協商自100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債權人本金44,01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受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鶴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