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6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詹子慶 (即被繼承人 詹王嚴之 繼承人)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被繼承人 詹敏宏 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經本院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1年5月30日補正,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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