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356號債權人 李和評福泰機械鑿井工程處債權人李和評即同懋電機鑿井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件欲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及其商號業主,並請補正簽章。
二、表明債務人應給付予各債權人之金額及各自之原因事實。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四、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