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旭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旭銘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鈞院羈押在案,惟被告現有高齡75歲之老父身體健康甚差,現獨居於私人廟宇,乏人照顧。且有年屆11歲之單親女兒,現住於寄養家庭,急待照料,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返家照顧老父及幼女云云。
二、查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本院認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於100年8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亦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