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明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仕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究為邱仕豊?或為 邱仕豐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