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景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錦春洗衣服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林景裕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碧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