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參萬柒仟元㈡伍萬參仟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㈡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號BG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96年8月31日,退票日為民國96年12月14日,依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8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