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本件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分裝勺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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