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莊明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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