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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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子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前案紀錄部分應另補充:「王子銘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士簡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證據名稱欄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王子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曾受有上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先後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知警惕,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後經通緝到案,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51號被告王子銘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觀察、勒戒,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觀執字第448號送新店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於民國103年7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而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毒偵字第7166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0月29日某時,在新北市土城區運動中心附近公園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4年11月1日經警方通知驗尿,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子銘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坦承於如犯罪事實所│││白│載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被告於104年11月1日下午│││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5時6分,採集之尿液檢體│││姓名對照表、應受尿液採│,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確│││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認檢驗,檢驗結果甲基安│││錄(檢體編號:D0000000│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之事實│││10003號)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體││││報告(檢體編號:D10010││││410003號)各1份││├──┼───────────┼───────────┤│3│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表、矯正簡表│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子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檢察官徐世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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