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大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大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721號被告簡大富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大富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4月2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1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而於93年1月
9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並經同法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5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7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戒除毒癮,於105年1月5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居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7日4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通緝案件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簡大富於警詢、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證明採集被告尿液送驗,鑑│││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三重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
二、核被告簡大富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之前案紀錄乙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應屬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檢察官黃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