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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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91號原告 劉柔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對交通裁決不服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