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林明忠 被告 陳宗澤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53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陳宗澤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對被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