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37號再抗告人 謝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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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unuchBa-ChunMafiaCorp 阮富枝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林群黑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 謝諒獲 自訴 薄正任 等人偽造文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9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40、
78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謝諒獲等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聲請法官迴避及移轉管轄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至於其他程序不合法(請求就非原審105年度聲字第1862號裁定之當事人為補充裁判)及程序事實欠明部分,無費詞批駁或命補正、贅查必要,以節省司法資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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