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361號
原 告 黃聰秉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葉凱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軒宇 律師
被 告 薛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6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本人
」於上開期日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