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
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
條、第2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終止租賃關係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此
即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經查本件租賃契約所涉標的為位
於臺南市○區○○路○○○號(下稱系爭建物)之B-10冷凍櫃
位,其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28元(計算式:系
爭建物現值1,802,900元×39分之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依上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另請補正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
四、茲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500元及補
正相關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