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72號原 告 范振維 鄭凱縈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被 告 陳育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