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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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范振維
       鄭凱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被   告  陳育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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