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6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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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69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住同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
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
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影
本一份在卷足憑。本件兩造既係因信用卡契約涉訟,是依前
開法條,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