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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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827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雄簡字第827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4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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