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旺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唐權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14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唐權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甲○○
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
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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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4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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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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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5月14日│170,000元│97年5月14日│AN0000000│唐權國際│甲○○│安泰商業銀│
││││││有限公司││行前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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