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3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2  日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97年8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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