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告 宋承晧 被告 歐陽傳賢 之全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表明被告之當事人資料,前經本院104年補字第3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萬7,528元、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當事人資料,後原告雖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補繳上開裁判費,卻仍未依上開裁定所定補正被告之當事人資料,嗣本院於104年8月3日再次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補正歐陽傳賢之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而該通知於104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