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71號原告0000000A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芝娟 律師被告 陳玉琴 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已於102年7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1936號卷),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36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