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青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新北地院106年2月9日106年司促字第3004號裁定通知,得知相對人現住於「高雄市新興區」,因聲請人僅知相對人現居於鈞院轄區內,尚未知詳細地址,懇請鈞院通知聲請人查詢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查明後旋即向鈞院陳明。
二、相對人林青慧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1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2,59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林青慧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4月1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01,76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帳務明細資料影本兩份,新北106司促3004裁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青慧│自民國9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62599││月18日起│││││元│││││├──┼───┼─────┼──────┼──────┼───────┤│002│新臺幣│林青慧│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01764││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青慧│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62599││月18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林青慧│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01764││月18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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