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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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丙○○被告甲○○
巷12乙○○
9號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甲○○等2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等2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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