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甲○○被告考選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97考台訴決字第1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藥師類科考試,總成績59.50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致未獲及格。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對本項考試「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等共20題之公告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規定程序處理結果,其中「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調劑學與臨床藥學」科目第7題及第22題、「藥物治療學」科目第66題及「藥事行政與法規」科目第4題及第11題等6題,均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據以公告,並於97年9月12日以選題字第0973100398號書函復知原告。原告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不服未獲及格,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未予更正試題答案部分之疑義,依原告意見作成更正答案並重新評閱給分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
(一)原告參加97年度第二次藥師高考,部分有疑義答案,根據被告指定用書,均足以認定給分標準,懇請鈞院撤銷以下有疑義答案之原處分,重新認定給分:
1、「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原公佈答案(C),聲請(D)也可以。
2、「調劑學與臨床藥學」科目第7題:原公佈答案(D),聲請(C)也可以。
3、「調劑學與臨床藥學」科目第22題:原公佈答案(C),聲請(B)也可以。
4、「藥物治療學」科目第66題:原公佈答案(C),聲請(D)也可以。
5、「藥事行政與法規」科目第4題:原公佈答案(A),聲請(B)也可以;或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6、「藥事行政與法規」科目第11題:原公佈答案(D),聲請(C)也可以。
(二)疑義答案未解,被告以法定程序為由,未再重審,逕予駁回,亦屬不合理,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主張:
(一)經查原告參加97年第二次醫事人員專技高考藥師考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曾就應試科目「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第54題等共20題被告公告之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程序,將其所提疑義及相關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研提處理意見後,提請本項考試藥學組召集人邀集相關委員及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其中系爭試題「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第54題、「調劑學與臨床藥學」第7題、第22題、「藥物治療學」第66題及「藥事行政與法規」第4題、第11題等6題均決議維持原答案,案經送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據以公告並函復原告。原告於收受成績單後,不服上開試題疑義處理結果致未獲及格提起訴願,考試院以被告對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均依規定處理,並無違誤而予以駁回。
(二)按本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其過程審慎嚴謹,參與審議之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之藉詞聲明不服,行政法院55年度判字第275號判例,及業性及屬人性,如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考人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9號解釋足資參據。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總成績為59.50分,前曾就公告之試題答案提出疑義,雖經被告依規定程序處理,然含「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等6題之答案,仍有疑義,如被告依原告所提上開試題之答案為更正,原告總成績即可達60分之及格標準等語,並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判命被告應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未予更正試題答案部分之疑義,依原告意見作成更正答案並重新評閱給分之處分。
二、被告則以:系爭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原告就系爭考試所公告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義,被告已依前揭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將應考人所提疑義暨相關資料及命題委員或審查委員研提之處理意見,一併提請本項考試藥師組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並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系爭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依規定提報典試委員第二次會議報告,並於97年9月12日以選題字第0973100398號書函復知原告。處理過程審慎合法,並無違誤。原告於收受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後,以系爭6題試題疑義處理結果未更正致未獲重新評閱給分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典試法第22條規定:「應考人於考試後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試題疑義提出之期限、程序、處理原則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定之。」考試院依前開條文第2項試題疑義處理事項之授權,制定「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1項規定:「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之。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第4條規定:「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有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核此辦法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應尊重。又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告辦理系爭考試測驗式試題疑義,係依法彙集資料送請委員表示書面意見,並由具一定資格之委員組織會議研商之,再送請典(主)試委員核定,關於應考人考試成績,則依上開疑義核定結果評定之。參與試題疑義處理會議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乃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其學識素養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其試題答案決定專屬於被告所邀請之具典試委員資格專家學者之職權,其法律性質為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其他行政機關甚或本院均不得以一己之判斷替代之,除非依形式觀察,程序有顯然錯誤或違背法令之處,否則不容應考人對試題疑義處理結果再有爭執,並藉詞對考試評定結果有所不服。
四、經查,原告參加系爭藥師類科考試,於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對本項考試含「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等共20題之公告答案提出疑義,經被告依上開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原告所提疑義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原命題委員研提處理意見後,一併提請本項考試藥師組召集人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審議結果,其中系爭試題「藥物分析與生藥學」科目第54題、「調劑學與臨床藥學」科目第7題、第22題、「藥物治療學」科目第66題及「藥事行政與法規」科目第4題、第11題等6題均決議維持原答案,經送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並據以辦理公告及復知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97年9月12日以選題字第0973100398號書函、被告97年9月10日選題字第0973100397號公告附卷可稽(原處分卷第29頁、第32頁),而被告處理上開試題疑義,均依相關考試法規規定辦理,亦有97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藥學組試題疑義彙整表、試題疑義會議紀錄、各組試題疑義處理情形統計表暨會議紀錄簽呈等件影本可稽,核此試題答案疑義處理程序,並無違背上開法令之處,被告以經此試題答案疑義處理程序更正之答案,為原告系爭考試成績評定,自屬有據。原告執經考題疑義處理程序而未獲更正答案之試題,進而主張應依其主張更正考題答案再予評閱給分,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尚屬無據,故原處分依疑義處理程序公告答案評閱,並予原告59.50分之給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法。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求命被告應就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未予更正試題答案部分之疑義,依原告意見作成更正答案並重新評閱給分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聲明陳述,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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