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使用占用租金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使用占用租金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曾金池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張綱維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曾金池,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可稽,曾金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於首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