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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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二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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