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民
蔡淑芳 張書瑋 張正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名 加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