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金鳳
湯菊妹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羅金鳳、湯菊妹向本院出具和解書,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