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65號上訴人 洪瑞儒 被上訴人 王慧明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黃偉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婚字第465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訴訟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3月4日寄存送達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嗣後上訴人於104年3月12日上午11時5分前往領取上開判決文書,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4年4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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