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71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71年4月7日起至86年4月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 黃蕋 邀同連帶保證人乙○○,於89年7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80萬元,並約定有利息暨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1年7月18日。詎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又抵押之不動產雖於92年3月13日因贈與而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固得將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約定為擔保債權。惟抵押契約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則應以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71年4月7日起至86年4月6日止,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主張之債權,自須於前開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始為該抵押權效力所及。惟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係債務人乙○○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於89年7月18日所借貸之款項,有債務人乙○○簽訂之借據影本在卷為憑。該債權既係於89年7月18日所成立,顯非發生於前開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內,自非該抵押權效力所及。本院遂於99年4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另行補正於前開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債權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本院從聲請人所提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准許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鹿││950│建│00│01│32.10│全部│重測前為福興│││││││││││││段0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78│彰化縣○○鄉○○○○段○○○○號│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34.17;2層:81.01││全部│重測前為福興段││││海路4段790巷40││磚造2層│;騎樓:46.84;合計:1│││326建號││││號│││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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