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丙○○即反訴被告戊○○
乙○○丁○○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被告甲○○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福岡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竹市○○街○○號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