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張桂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育仁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