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45號原告 翁綺霙 即 陳易霖 之繼承人
翁翊秦 即陳易霖之繼承人
翁佩庭 即陳易霖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被告 王水元
王樹進 王峻森 陳建福 王鄭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清雲 被告 王俊文
王文廷
王文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鈴梅 被告 王秋津
張凃德 王碧蓮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麗珠
王荃珍 被告 王官秀女 即王水清之繼承人
陳木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