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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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丙○○原告己○○原告癸○○○原告丑○○原告卯○○○原告寅○○○原告庚○○○原告丁○○原告壬○○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子○○原告辛○○原告戊○○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地政局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3,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