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
23日9時20分,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口,因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遭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逕行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裁決書漏載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4,800元,並合計記違規點數4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行經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口,當時專注於前方路況,突然路邊ㄧ道黑色人影衝出,以為是路人,當時受到驚嚇,並未見到衝出人有穿著反光背心及手持指揮棒等明顯辨識方法,故當時無法辨識其為值勤員警;又闖紅燈得採隱藏性執法,為何不使用科學儀器取締?而是採用「隱身於駕駛人視覺盲點之處再突然衝出取締」之執法方式?所以既然已用「隱藏式執法」又何來不服攔檢逃逸之事實?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遭警舉發,於96年12月23日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機車,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口,闖紅燈直行,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有台南縣警察局96年12月23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附卷可稽。
㈡惟異議人辯稱並無闖紅燈之行為云云,然異議人於上揭時、
地,行經前揭路口時,遇紅燈未停仍直行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情,業經本院於96年6月13日當庭勘驗舉發機關所提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異議人駕駛車輛在紅燈情況闖越交岔路口,畫面顯現出員警舉紅旗、吹哨子示意異議人停車,異議人並未停車,繼續前行,後來畫面顯現出有人看手中所帶手錶,所顯現當時時間,但畫面並未顯現出帶手錶之人的穿著。」,異議人亦承認其係上開錄影光碟中之駕駛人(見本院97年6月13日之訊問筆錄)。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異議人確實於紅燈情況下,通過交岔路口,又舉發員警當時有舉紅旗、吹哨子示意異議人停車,而異議人卻拒絕員警攔停,不服稽查逃逸,因此,異議人前開所辯,實不足採。從而,異議人之上述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闖紅燈,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事實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合計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4,800元,並合計記違規點數4點,核無違誤或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