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7月1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俊寬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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