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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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瀅
蔡美蘭
許家榮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