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債權人 江世煌 債務人翼農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池 債務人 楊秀惠
一、債務人翼農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對債務人翼農貿易有限公司、楊秀惠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楊秀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尚無從特定此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10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提出債務人楊秀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僅具狀表示「經向 嘉義 ○○○○○○○○申請連帶債務人楊秀惠戶籍謄本,經查楊秀惠並無設籍於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因無楊秀惠身分證統一編號,故無法申請其戶籍謄本」等語,並未提出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相關釋明,本院尚難僅憑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姓名即特定其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秀惠聲請之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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