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林城池
林枳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森賢 、 徐嘉泓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訴
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請求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聲明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請求部分為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分別各徵收1,000元,合計應繳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