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景政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五、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6年2月至108年1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或於此期間並無收入,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七、聲請人是否曾任「波羅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代表人?請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營利事業登記抄本,並說明自106年2月至108年1月間之營業情形及平均每月營業額,如有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狀況者,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九、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如有投保,請提出保險契約書或保險費用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依聲請意旨所示,聲請人似已入不敷出,則不足之處如何支應,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