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君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5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日商高咪聶股份有限公司所屬「KOMINE」商標圖樣之防摔牛仔褲壹件及手套壹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君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至107年11月7日止,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扣案仿冒日商高咪聶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防摔牛仔褲1件及手套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日商高咪聶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KOMINE」(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權利期間為103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商標及圖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5年度偵字第253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106年5月8日起至107年11月7日止,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日商高咪聶股份有限公司印有「KOMINE」商標圖樣之防摔牛仔褲1件及手套1副,經鑑定後確屬仿冒「KOMINE」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露天拍賣網站之訂單資訊畫面、「KOMINEFAKE-00000000真品、仿冒品」鑑定報告、「KOMINEFAKE-00000000真品、仿冒品」鑑定報告、市值估價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片4張等件附卷可稽。準此,扣案之仿冒「KOMINE」商標圖樣之防摔牛仔褲1件及手套1副,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